上海市食品安全条例

第三十三条

上海市食品安全条例 第二节 生产经营过程控制 第三十三条 食品生产经营者委托生产食品的,应当委托取得食品生产许可并具有相应生产条件和能力的企业。
受委托企业应当在获得生产许可的产品品种范围内,接受委托生产食品。
受委托企业应当在受委托生产的食品的标签中,标明自己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和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等信息。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01-2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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