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食品安全条例
第三十五条
上海市食品安全条例 第二节 生产经营过程控制 第三十五条 食用农产品批发交易市场、标准化菜市场等场所除履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职责外,还应当合理划定功能区,加强基础设施建设,配备食品安全设施设备,保持场内环境卫生整洁,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设立食品安全信息公示牌,配备专职食品安全管理员;
(二)建立入场食品经营者档案,并查验入场经营食品相关证明材料;
(三)指导并督促入场食品经营者建立食品经营记录;
(四)与入场食品经营者签订食品安全协议;
(五)按规定将相关信息上传至本市食品安全信息追溯平台。
(一)设立食品安全信息公示牌,配备专职食品安全管理员;
(二)建立入场食品经营者档案,并查验入场经营食品相关证明材料;
(三)指导并督促入场食品经营者建立食品经营记录;
(四)与入场食品经营者签订食品安全协议;
(五)按规定将相关信息上传至本市食品安全信息追溯平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