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食品安全条例 第二十一条 上海市食品安全条例 第一节 市场准入的一般规定 第二十一条 从事食品和食用农产品贮存、运输服务的经营者,应当依法向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01-2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