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食品安全条例

第二十二条

上海市食品安全条例 第一节 市场准入的一般规定 第二十二条 鼓励外埠优质安全的食品和食用农产品进沪销售。
引导本市食用农产品批发交易市场、超市卖场、餐饮企业等食品经营企业与外埠进沪销售的食品和食用农产品生产经营企业实行食品安全信息对接,登记进沪食品和食用农产品相关信息。
本市建立进口食品安全信息监管部门相互通报制度。出入境检验检疫、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部门应当督促进口商、经营企业公布临近保质期进口食品的相关信息。
进沪食品、食用农产品信息登记、信息通报、信息公布等制度的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01-2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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