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食品安全条例
第二十四条
上海市食品安全条例 第二节 生产经营过程控制 第二十四条 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
(一)《食品安全法》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
(二)以有毒有害动植物为原料的食品;
(三)以废弃食用油脂加工制作的食品;
(四)市人民政府为防病和控制重大食品安全风险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禁止使用前款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作为原料,用于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生产经营。
(一)《食品安全法》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
(二)以有毒有害动植物为原料的食品;
(三)以废弃食用油脂加工制作的食品;
(四)市人民政府为防病和控制重大食品安全风险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禁止使用前款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作为原料,用于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生产经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