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食品安全条例
第五十五条
上海市食品安全条例 第一节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 第五十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需要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建设适合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从事食品生产加工活动的集中食品加工场所。鼓励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进入集中食品加工场所从事食品生产加工活动。
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食品安全的指导和监督管理。
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食品安全的指导和监督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