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食品安全条例
第五十七条
上海市食品安全条例 第一节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 第五十七条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从事食品生产加工活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生产加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生产加工场所,环境整洁,并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的安全距离;
(二)有与生产加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生产加工和卫生、污水及废弃物处理设备或者设施;
(三)有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
(四)有合理的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
(一)有与生产加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生产加工场所,环境整洁,并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的安全距离;
(二)有与生产加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生产加工和卫生、污水及废弃物处理设备或者设施;
(三)有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
(四)有合理的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