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食品安全条例
第五十三条
上海市食品安全条例 第四节 网络食品经营 第五十三条 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建立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履行下列管理责任:
(一)明确入网食品经营者的准入标准和食品安全责任;
(二)对入网食品经营者进行实名登记;
(三)通过与监管部门的许可信息进行比对、现场核查等方式,对入网食品经营者的许可证件进行审查;
(四)对平台上的食品经营行为及信息进行检查,并公布检查结果;
(五)公示入网食品经营者的食品安全信用状况;
(六)及时制止入网食品经营者的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并向其所在地的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七)对平台上经营的食品进行抽样检验;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管理责任。
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发现入网食品经营者存在未经许可从事食品经营、经营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等严重违法行为的,应当立即停止为其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
仅为入网食品经营者提供信息发布服务的网络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履行本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管理责任,并对平台上的食品经营信息进行检查,及时删除或者屏蔽入网食品经营者发布的违法信息。
(一)明确入网食品经营者的准入标准和食品安全责任;
(二)对入网食品经营者进行实名登记;
(三)通过与监管部门的许可信息进行比对、现场核查等方式,对入网食品经营者的许可证件进行审查;
(四)对平台上的食品经营行为及信息进行检查,并公布检查结果;
(五)公示入网食品经营者的食品安全信用状况;
(六)及时制止入网食品经营者的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并向其所在地的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七)对平台上经营的食品进行抽样检验;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管理责任。
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发现入网食品经营者存在未经许可从事食品经营、经营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等严重违法行为的,应当立即停止为其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
仅为入网食品经营者提供信息发布服务的网络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履行本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管理责任,并对平台上的食品经营信息进行检查,及时删除或者屏蔽入网食品经营者发布的违法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