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食品安全条例
第六十六条
上海市食品安全条例 第二节 食品摊贩 第六十六条 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食品摊贩遵守食品安全管理规定的指导和监督管理。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加强对食品摊贩遵守市容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的监督管理。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协调相关部门,对辖区内的食品摊贩进行监督管理,对食品摊贩存在的违法行为依法进行查处。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加强对食品摊贩遵守市容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的监督管理。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协调相关部门,对辖区内的食品摊贩进行监督管理,对食品摊贩存在的违法行为依法进行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