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食品安全条例

第六十五条

上海市食品安全条例 第二节 食品摊贩 第六十五条 食品摊贩应当保留载有所采购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票据凭证。票据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三十日。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01-2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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