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食品安全条例 第六十五条 上海市食品安全条例 第二节 食品摊贩 第六十五条 食品摊贩应当保留载有所采购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票据凭证。票据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三十日。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01-2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