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食品安全条例 第六十七条 上海市食品安全条例 第五章 食品安全事故预防与处置 第六十七条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章、标准或者技术规范,制定和落实食品安全事故防范措施,及时消除食品安全隐患,防止食物中毒等食品安全事故的发生。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01-2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