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食品安全条例

第六十八条

上海市食品安全条例 第五章 食品安全事故预防与处置 第六十八条 鼓励食品生产经营者参加食品安全责任保险。
高风险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根据防范食品安全风险的需要,主动投保食品安全责任保险。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01-2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上海市食品安全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