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食品安全条例 第七十条 上海市食品安全条例 第五章 食品安全事故预防与处置 第七十条 食品检验机构接受生产经营者委托对食品、食品相关产品进行检验时,发现存在添加违禁物质、关键性指标异常等重大食品安全问题时,应当及时向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或者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报告。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01-2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