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食品安全条例
第七十一条
上海市食品安全条例 第五章 食品安全事故预防与处置 第七十一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上级人民政府的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以及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应当按照应急预案的要求,开展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应当按照应急预案的要求,开展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