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食品安全条例
第七十三条
上海市食品安全条例 第五章 食品安全事故预防与处置 第七十三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接到食品安全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会同卫生计生、质量技术监督、农业等部门进行调查处理,依法采取措施,防止或者减轻社会危害。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到通知后,应当对食品安全事故现场采取卫生处理等措施,并开展流行病学调查,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市场监督管理、卫生计生、公安等部门应当依法予以协助。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市场监督管理、卫生计生部门提交流行病学调查报告。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到通知后,应当对食品安全事故现场采取卫生处理等措施,并开展流行病学调查,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市场监督管理、卫生计生、公安等部门应当依法予以协助。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市场监督管理、卫生计生部门提交流行病学调查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