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食品安全条例

第七十九条

上海市食品安全条例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七十九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食品生产经营者、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食品安全信用档案,记录许可和备案、日常监督检查结果、违法行为查处等情况,依法向社会公布并实时更新。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根据食品生产经营者、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食品安全信用档案记录情况以及食品生产企业良好生产规范、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体系实施情况,进行食品安全信用等级评定,并作为实施分类监督管理的依据。
对有不良信用记录或者信用等级评定较低的食品生产经营者、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增加监督检查频次;对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食品生产经营者、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将其有关信息纳入本市相关信用信息平台,并由相关部门按照规定在日常监管、行政许可、享受政策扶持、政府采购等方面实施相应的惩戒措施。
仅为入网食品经营者提供信息发布服务的网络第三方平台提供者的食品安全信用管理,参照对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的有关管理规定执行。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01-2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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