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食品安全条例 第七十八条 上海市食品安全条例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七十八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市场监督管理、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在监督管理工作中发现食品相关产品存在安全隐患、可能影响食品安全的,应当及时相互通报有关信息,并按照各自职责,依法进行处理。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01-2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