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食品安全条例 第七十七条 上海市食品安全条例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七十七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市场监督管理、质量技术监督、农业等部门可以利用大数据处理等现代科技手段,对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实施监督管理;依法收集的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可以作为认定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的证据。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01-2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