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食品安全条例 第四十六条 上海市食品安全条例 第三节 食用农产品 第四十六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制定食用农产品生产基地规划,加强食用农产品生产基地标准化建设。鼓励和支持符合条件的食用农产品生产者申请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认证以及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01-2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