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食品安全条例 第四十七条 上海市食品安全条例 第三节 食用农产品 第四十七条 在本市从事畜禽、畜禽产品生产经营活动的,应当遵守国家和本市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外省市的畜禽、畜禽产品应当通过市人民政府指定的道口,取得道口检查签章后,方可进入本市。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01-2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