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食品安全条例 第四十四条 上海市食品安全条例 第二节 生产经营过程控制 第四十四条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食品摊贩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法》和本条例规定的与其生产经营规模、条件相适应的食品安全要求,保证所生产经营的食品卫生、无毒、无害。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01-2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