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食品安全条例 第三条 上海市食品安全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本市食品安全工作实行预防为主、风险管理、全程控制、属地监管、部门协作、社会共治的原则,建立和完善科学、严格的监督管理制度。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01-2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