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食品安全条例

第四条

上海市食品安全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食品生产经营者对其生产经营食品的安全负责。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食品安全标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预防和控制食品安全风险,保证食品安全,诚信自律,主动公开相关信息,对社会和公众负责,接受社会监督,承担社会责任。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01-2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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