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食品安全条例

第六条

上海市食品安全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市、区人民政府设立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在食品安全方面承担下列职责:
(一)研究部署、统筹指导食品安全工作;
(二)制定食品安全中长期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
(三)组织开展食品安全重大问题的调查研究,制定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的政策措施;
(四)督促落实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责任,组织开展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督查考评;
(五)组织开展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责任调查处理工作;
(六)研究、协调、决定有关部门监督管理职责问题;
(七)市、区人民政府授予的其他职责。
市、区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同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辖区内食品安全综合协调、监督考评、应急管理等工作,承担委员会在食品安全方面的日常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根据本条例和市人民政府规定建立的食品安全综合协调机构,应当做好辖区内食品安全综合协调、隐患排查、信息报告、协助执法和宣传教育等工作。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01-2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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