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食品安全条例 第一百一十条 上海市食品安全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一百一十条 消费者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受到损害的,可以依法向生产经营者要求赔偿损失。接到消费者赔偿要求的生产经营者,应当依法实行首负责任制,先行赔付,不得推诿。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01-2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