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食品安全条例 第十二条 上海市食品安全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在食品安全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01-2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