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食品安全条例 第十条 上海市食品安全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十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大对食品安全的科研投入,鼓励相关部门开展食品安全科技应用研究,支持企业、科研机构、高等院校、监管部门研究、开发和应用先进的检验检测技术和方法,不断提高食品安全领域的学科建设、科研水平和监管能力。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01-2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