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食品安全条例 第十三条 上海市食品安全条例 第二章 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评估和食品安全标准 第十三条 市卫生计生部门应当会同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质量技术监督、农业、出入境检验检疫等部门根据国家和本市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风险评估工作的需要,加强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风险评估能力建设,建立和完善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风险评估体系。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01-2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