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食品安全条例

第三十九条

上海市食品安全条例 第二节 生产经营过程控制 第三十九条 从事餐饮配送服务的,应当遵守下列要求:
(一)送餐人员应当依法取得健康证明;
(二)配送膳食的箱(包)应当专用,定期清洁、消毒;
(三)符合保证食品安全所需的温度等特殊要求;
(四)使用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餐具、饮具、容器和包装材料;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要求。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01-2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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