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
第三章 登记程序

第二十一条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 第三章 登记程序 第二十一条 登记事项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完成登记。
不动产登记机构完成登记,应当依法向申请人核发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登记证明。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9-03-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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