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
第三章 登记程序

第二十二条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 第三章 登记程序 第二十二条 登记申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不予登记,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
(二)存在尚未解决的权属争议的;
(三)申请登记的不动产权利超过规定期限的;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予登记的其他情形。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9-03-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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