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 第四章 登记信息共享与保护 第二十四条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 第四章 登记信息共享与保护 第二十四条 不动产登记有关信息与住房城乡建设、农业、林业、海洋等部门审批信息、交易信息等应当实时互通共享。不动产登记机构能够通过实时互通共享取得的信息,不得要求不动产登记申请人重复提交。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9-03-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