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 第四章 登记信息共享与保护 第二十六条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 第四章 登记信息共享与保护 第二十六条 不动产登记机构、不动产登记信息共享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对不动产登记信息保密;涉及国家秘密的不动产登记信息,应当依法采取必要的安全保密措施。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9-03-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