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
第四章 登记信息共享与保护

第二十八条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 第四章 登记信息共享与保护 第二十八条 查询不动产登记资料的单位、个人应当向不动产登记机构说明查询目的,不得将查询获得的不动产登记资料用于其他目的;未经权利人同意,不得泄露查询获得的不动产登记资料。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9-03-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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