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 不动产登记机构登记错误给他人造成损害,或者当事人提供虚假材料申请登记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的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9-03-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