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 不动产登记机构登记错误给他人造成损害,或者当事人提供虚假材料申请登记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的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9-03-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