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 第四章 登记信息共享与保护 第二十七条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 第四章 登记信息共享与保护 第二十七条 权利人、利害关系人可以依法查询、复制不动产登记资料,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提供。有关国家机关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查询、复制与调查处理事项有关的不动产登记资料。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9-03-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