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
第四章 登记信息共享与保护

第二十五条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 第四章 登记信息共享与保护 第二十五条 国土资源、公安、民政、财政、税务、工商、金融、审计、统计等部门应当加强不动产登记有关信息互通共享。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9-03-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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