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全国不动产登记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确定一个部门为本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负责不动产登记工作,并接受上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主管部门的指导、监督。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9-03-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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