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国家实行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不动产登记遵循严格管理、稳定连续、方便群众的原则。不动产权利人已经依法享有的不动产权利,不因登记机构和登记程序的改变而受到影响。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9-03-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