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不动产登记,是指不动产登记机构依法将不动产权利归属和其他法定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的行为。本条例所称不动产,是指土地、海域以及房屋、林木等定着物。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9-03-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