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 第三章 登记程序 第十五条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 第三章 登记程序 第十五条 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不动产登记。不动产登记机构将申请登记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前,申请人可以撤回登记申请。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9-03-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