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
第三章 登记程序

第十五条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 第三章 登记程序 第十五条 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不动产登记。
不动产登记机构将申请登记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前,申请人可以撤回登记申请。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9-03-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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