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职守护押运人员枪支使用管理条例

第七条

专职守护押运人员枪支使用管理条例 第七条 专职守护、押运人员在存放大量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场所,不得使用枪支;但是,不使用枪支制止犯罪行为将会直接导致严重危害后果发生的除外。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02-07-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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