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职守护押运人员枪支使用管理条例 第四条 专职守护押运人员枪支使用管理条例 第四条 专职守护、押运人员执行守护、押运任务时,方可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携带、使用枪支。专职守护、押运人员依法携带、使用枪支的行为,受法律保护;违法携带、使用枪支的,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02-07-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