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职守护押运人员枪支使用管理条例 第二条 专职守护押运人员枪支使用管理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专职守护、押运人员,是指依法配备公务用枪的军工、金融、国家重要仓储、大型水利、电力、通讯工程、机要交通系统的专职守护、押运人员以及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批准从事武装守护、押运服务的保安服务公司的专职守护、押运人员。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02-07-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