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界博览会标志保护条例 第六条 世界博览会标志保护条例 第六条 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负责全国的世界博览会标志保护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世界博览会标志保护工作。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04-10-2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