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营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
第四章 地方性法规的报批和公布
第三十七条
东营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 第四章 地方性法规的报批和公布 第三十七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通过的地方性法规,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机构应当在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召开的十五日前,将报请批准地方性法规的书面报告、地方性法规文本及说明和审议结果的报告,一并报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请批准地方性法规的书面报告,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签署。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机构应当在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召开的十五日前,将报请批准地方性法规的书面报告、地方性法规文本及说明和审议结果的报告,一并报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请批准地方性法规的书面报告,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签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