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营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 第四章 地方性法规的报批和公布 第三十九条 东营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 第四章 地方性法规的报批和公布 第三十九条 地方性法规公布后,及时在东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和东营人大门户网站以及《东营日报》上刊载。在常务委员会公报上刊登的地方性法规文本为标准文本。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6-03-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