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营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 第四章 地方性法规的报批和公布 第四十一条 东营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 第四章 地方性法规的报批和公布 第四十一条 地方性法规标题的题注应当载明制定机关、通过日期、批准机关和批准日期。经过修改的地方性法规,应当载明修改机关、修改日期、批准机关和批准日期。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6-03-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