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营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 第六章 其他规定 第五十三条 东营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 第六章 其他规定 第五十三条 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地方性法规案,应当于常务委员会会议举行的一个月前提出。如不能按期提出,需写出报告,向主任会议说明情况。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6-03-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