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营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五条
东营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五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可以对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方面的下列事项,制定地方性法规:
(一)为执行法律、行政法规、省地方性法规的规定,需要根据本市的实际情况作具体规定的事项;
(二)国家、省尚未制定相关的法律、法规,需要根据本市实际需要,先行制定地方性法规的事项;
(三)属于本市地方性事务需要制定地方性法规的事项。
(一)为执行法律、行政法规、省地方性法规的规定,需要根据本市的实际情况作具体规定的事项;
(二)国家、省尚未制定相关的法律、法规,需要根据本市实际需要,先行制定地方性法规的事项;
(三)属于本市地方性事务需要制定地方性法规的事项。